问题内容: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预缴增值税在哪里缴纳?是项目所在地缴纳,还是机构所在地缴纳?
问题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目前试点办法仅仅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需要按照3%预征率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地区销售房地产项目其他情况并未有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的规定。因此各地关于纳税地点问题出现差异,我们注意到,部分地区(例如黑龙江省)按照增值税纳税地点的一般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地区销售房地产项目其他情况强调应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并且为了堵塞可能存在的管理漏洞,平衡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财政利益,尤其避免外省开发企业在本省开发项目的税收流失,建议所有开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便于税收监管。
部分地区(例如江西省、湖南省等)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领用预收款收据,并于收到预收款次月申报期向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按3%预缴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月计算应纳税额,扣减预缴增值税,按月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部分地区(例如青岛市)明确,青岛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应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2016年5月1日新发生的青岛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需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在建项目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参照销售不动产的预缴税款处理规定,在项目所在地按照5%进行预缴,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对需要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鉴于全国各省市政策不统一,我们建议开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按照项目公司独立运作,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一致,可以减少税务争议。
为尽可能减少涉税风险,纳税人具体办理业务时,仍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后确定。
政策依据:
1.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各省市营改增政策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