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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半年出台了哪些税费政策?看这篇就够了→_京洲联信保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保定税务审计、河北税收筹划、保定注销清算、河北会计审计、保定税务师事务所、河北会计师事务所、保定土增、河北税务师事务所、雄安新区税务审计,保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保定土地增值税清算、保定注销清算、保定资产损失审核、保定各税种审核、保定会计报表审计、保定离任审计、保定高新认定审计、雄安新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雄安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雄安新区注销清算、雄安新区资产损失审核、雄安新区各税种审核、雄安新区会计报表审计、雄安新区离任审计、雄安新区高新认定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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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半年出台了哪些税费政策?看这篇就够了→

发布时间:2024-07-23    信息来源:京洲联信保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保定税务审计、河北税收筹划、保定注销清算、河北会计审计、保定税务师事务所、河北会计师事务所、保定土增、河北税务师事务所、雄安新区税务审计,保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保定土地增值税清算、保定注销清算、保定资产损失审核、保定各税种审核、保定会计报表审计、保定离任审计、保定高新认定审计、雄安新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雄安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雄安新区注销清算、雄安新区资产损失审核、雄安新区各税种审核、雄安新区会计报表审计、雄安新区离任审计、雄安新区高新认定审计   浏览次数: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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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半年出台了哪些税费政策?看这篇就够了→

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税务
 2024年07月15日 08:49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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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已经过半,为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系统学习了解相关税费政策,我们将上半年已发布的税费政策进行了分类梳理,以下为部分政策目录链接和相关内容。快收藏学习吧~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政策摘编: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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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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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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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4〕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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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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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


政策摘编: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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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政策摘编: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具体内容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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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8号)


  政策摘编:自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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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


  政策摘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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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政策摘编: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二条第(二)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进行调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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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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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


  政策摘编:自《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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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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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0号)


  政策摘编:对2024年至2025年举办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延续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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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


政策摘编: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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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24〕7号)


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商贸发〔2024〕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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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8号)


政策摘编: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称试点区域),对企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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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公告2024年第4号


  政策摘编: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通过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以及外交部、国家文物局进口的藏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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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财税〔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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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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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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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

  

  政策摘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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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


  政策摘编:明确了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享受政策、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政策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享受政策的办理方式,明确了部分征管操作口径、优化政策管理方式和执行时间和政策衔接等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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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税总办纳服发〔2024〕29号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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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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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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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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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24〕53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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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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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





《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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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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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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