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散周知!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发布时间:2022-07-12 信息来源:京洲联信保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保定税务审计、河北税收筹划、保定注销清算、河北会计审计、保定税务师事务所、河北会计师事务所、保定土增、河北税务师事务所、雄安新区税务审计,保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保定土地增值税清算、保定注销清算、保定资产损失审核、保定各税种审核、保定会计报表审计、保定离任审计、保定高新认定审计、雄安新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雄安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雄安新区注销清算、雄安新区资产损失审核、雄安新区各税种审核、雄安新区会计报表审计、雄安新区离任审计、雄安新区高新认定审计 浏览次数:10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政策要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印花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发布《继续执行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废止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和《失效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政策要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公告》明确了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和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以及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政策要点
《公告》共两部分8条规定,对以下征管和纳税服务事项予以明确:一是明确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包括对印花税据实申报的要求,特殊情况下申报操作的方式,纳税期限确定的原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代理人扣缴印花税以及其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要求,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办理方式,优化印花税纳税服务的要求;二是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明确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事项办理程序等。《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等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同时,对《退(抵)税申请表》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公告》自2022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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